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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将私家车出租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中欧体育
添加时间:2024-07-09 15:40:58

  中欧体育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郑某出租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中欧体育,保险公司以车辆用途变更却未提前告知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椒江法院判决驳回郑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上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决。

  郑某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于2021年6月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1年9月,刘某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上述车辆,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因碰撞路灯发生交通事故中欧体育,刘某负事故全责。随后,郑某对车辆实施救援,自行评估车损中欧体育,并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6万余元。某财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为此涉诉。

  庭审中,某财险公司辩称,郑某出租车辆的行为构成变更车辆家用为营运使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郑某主张,其虽然出租私家车,但承租人租车用途亦为家庭自用,并未用于营运使用,故实际并未变更车辆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将保险车辆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变了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性质。车辆出租后,车辆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从特定主体变为不特定的主体,投保人即车主对保险车辆的控制力明显减弱。同时,车辆运行里程增多,使用频率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至于承租人租赁保险车辆的使用目的,并不影响认定投保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车辆用于出租构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认为,郑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某财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某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作出以上判决。

  所谓家庭自用机动车,通常应为私人用车,日常可以提供给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其不具有盈利性用途。将私家车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明显改变家用用途为经营用途中欧体育,使用范围也相应扩大,承租车辆不排除载客、载货多种可能。家用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是车辆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车辆一般不会脱离所有人的掌控。出租情况下,承租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承租人再将车辆交由第三人使用时,车辆便处于脱离管控状态。

  保险人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是根据车辆使用性质、使用范围、使用风险等因素设定不同保险费率,以匹配不同类型机动车损失险使用。保险标的情况通常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中欧体育。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却仍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显失公平,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亦不利于保险行业生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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